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有事外出一个月以内的,向党小组长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向支部书记请假,并汇报外出时的工作,思想情况,支部对外出党员要建立档案,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寄发材料,搞好跟踪教育工作。

二、 对集体外出(三人以上)并且场所固定、时间较长的党员,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对单独外出并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党支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固定在村里工作的外来党员,组织关系尚未转入的要劝其尽快转来。三、集体外出在同一地点,凡有三名党员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

三、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并有相应固定单位的,按规定转出组织关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理由、时间、地点,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外出返回后,及时交回《流动党员活动证》,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四、外出党员不按规定办证,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分配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2020 肇庆学院 果树研究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