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制度

肇庆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流程图

 

申请
入党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公示5天,建立申请人档案

  有异议

 

 

确定
入党
积极
分子

 

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决定

 

 

 

 

公示5天,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有异议

 

 

 

公布名单,填写《肇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报二级学院党委备案

 

 

 

 

培养教育一年(以上)

 

 

 

列为
发展
对象

 

团支部推优(票决)

 

 

 

 

二级学院团委审核

 

 

 

 

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对拟发展对象公示5天

  有异议

 

 

 

报二级学院党委备案,列为发展对象

 

 

 

 

政审

  有异议

 

 

 

安排入党介绍人

 

 

 

 

党校培训

 

 

 

接收
预备
党员

 

公示5天,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

 

 

 

 

报二级学院党委预审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填写《入党志愿书》

 

 

 

 

召开党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后确定为预备党员(票决)

不通过

 

 

 

二级学院党委派人谈话和办理审批手续

 

 

 

 

 

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审批通过,书面通知党支部和告知本人

 

 

 

 

 

 

入党宣誓;预备期一年

 

 

 

 

 

预备
党员
教育
培养
转正

 

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延长
预备
期或
取消
预备
党员
资格

 

公示5天

  有异议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组织转正答辩会(随机抽取三分之一以上预备党员进行答辩)

不通过

 

 

 

支部委员会审查

 

 

 

 

召开党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后转为正式党员(票决)

  有异议

 

 

 

报二级学院党委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审批通过,书面通知党支部并与本人谈话

 

 

 

 

 

 

入党材料归档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肇庆学院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
肇学委﹝2006﹞16号,2014年修订)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向党组织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逐月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2%。

(三)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生流动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四)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的党费交到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期间仍应交纳党费。  

  (十)党员应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十一)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一)全校的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党费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党费账本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二)党员要按月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党员交纳的党费必须按规定填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证》,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即每年的3、6、9、12月)的1至10日前,以二级党委(党总支)为单位将党费统一交到校财务处,凭财务处收据到党委组织部做好登记工作,并同时报送《肇庆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党员收缴党费一览表》(附件1)和《肇庆学院学生党支部党员收缴党费一览表》(附件2)。

(三)各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缴党费的金额登记入册,以便于检查和公布。年终将收缴党费账册整理备查。支部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并向支部大会作出报告。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每半年将所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登记造册,年终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审查和监督。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五)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迟交党费的支部或党总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并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党总支的参考条件。对违反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对党费的使用要从严掌握。学校每年按规定将党费总额的60%上交市直机关工委;15%返回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按党费使用范围自主使用;25%由学校党委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全校性的党员教育培训等;离退休党员党费的使用,则按总额的50%上交市直机关工委,50%返回离退休党总支自主使用。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将本年度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四、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肇庆学院教职工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一览表

2.肇庆学院学生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一览表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2、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5、同行政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抓好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民主生活会制度(详细)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委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翌年一月底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 ---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党委,以便党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六、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⑴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

  ⑵广泛征求意见。党委或委托纪委、组织部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纪委、组织部门汇总。党支部可委托纪检,组织委员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

  ⑶发出会议通知。党委和各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⑷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⑴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⑵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⑶由纪委(支部由纪检或组织委员)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⑷党委、党支部委员、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⑸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⑹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3、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⑴制订整改措施。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工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属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分别交纪委、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⑵及时汇报。党委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⑶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七、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八、党委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决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实施报复,违者以违犯党纪论处。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按照党员责任目标管理要求,制定评议党员细则和标准。

  3、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程序办事,重点抓好党内互评、群众评议和支部考评。

  4、对不同格次的党员,分别制定教育管理措施,促其转化和进一步发挥作用。

  5、认真做好评议党员工作总结。

  6、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支委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确定议题和时间,提前五天报上级党组织。

3、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针,注重提高会议质量。

4、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报上级党组织。

发展党员制度

1、由申请入党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支部召开党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讨论能否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经党员同意,由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并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

2、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向支部汇报积极分子表现及培养情况;

3、对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所在支部进行讨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支委会根据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和支部的意见,确定发展对象;

4、将积极分子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并由总支委派专人到发展对象的所在支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考察合格的发给《入党志愿书》,由发展对象填写后,交给支部并由支部组织讨论;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经全体党员表决后,填写“支部大会决议”,签名盖章后逐级上报审批。

党费收缴制度

1、党费由本人按月缴纳,亲自缴纳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缴。

2、经支部同意,特殊情况下可提前缴纳或补缴。

3、党费由专人管理。支部每3个月向上级党组织上交一次。

4、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应按组织程序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

按时上好党课;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支部委员;2、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3、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4、每季度上一次党课,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支部书记职责;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2、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按时上好党课。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2、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

3、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教育和管理党员,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完成支部布置的任务,保证党的指示和支部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4、每季度上一次党课,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管理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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